昆山高新区美陆小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本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昆山高新区美陆小学;英文表述为KSND Meilu Primary School;住所地址为昆山市玉山镇恒盛路226号;邮政编码为215316;官方网址http://mlxx.ksecloud.cn/
第三条 本校由昆山市高新区人民政府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本校面向昆山高新区北部地区招生,招生对象为施教区内6周岁至12周岁小学适龄儿童,办学规模为6个年级,24个班级,总体不超过1200人。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以人为本”,把关爱生命的质量,关爱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学校的办学宗旨和价值追求,为每一位学生的终身发展夯实基础。
办学理念:学校致力于打造“优雅”的校园文化,以“让每一朵花儿都能幸福绽放”为办学理念。
办学目标: 努力把学校办成“基础教育的示范学校”,让全体师生都能成为儒雅老师和文雅学生。
第六条
校训:成就优雅
校风:文雅 儒雅 和雅
教风:博学善导 知人乐教
学风:踏踏实实学 认认真真做
学校标识:
美陆的校标是美的首字母,又像一本书;美陆的陆与昆山鹿城谐音,所以中间是一头鹿,又像一条路,指引学生向前的一条路。
学校建校日: 2013年9月
第七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订制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严格执行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昆山高新区美陆小学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条 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学校设党支部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学校设党支部副书记1名、委员3名〔副书记职数及委员数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和市委教育工委批复的职数设置〕。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党组织书记职责:
根据《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规定,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的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深度融合,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带头执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要求和工作安排。
(二)团结带领学校全体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主持研究由党组织决策的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四)主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以及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德育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的贯彻落实。
(五)负责学校党组织班子自身建设,主持政治理论学习、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及其他重要会议,落实谈心谈话等制度,做好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等工作,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
(七)按照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培养以及教师招聘、使用、管理、服务、职称评审等工作。
(八)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织委员会、党员大会及其他党的重要会议,代表学校党组织定期向党员大会及市委教育工委报告工作。
(九)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履行抓学生德育工作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好重要工作推进和重难点问题破解,指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认真履职,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十)负责协调党组织与行政之间的工作关系,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工作关系,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1名(职数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校长、副校长由市委教育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校长职责:
根据《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规定,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支持配合学校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严格执行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落实“双减”任务和课后服务,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负责入学、招生、考试和学生学籍管理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开齐开足各类课程,合法合规使用教材,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组织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等方案,依法依规管好用好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大额度资金支出等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研究制定和执行学校绩效考核、薪酬分配和福利待遇方案。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各类对外交流与合作,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等开展合作交流,加强家庭、学校、社会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由党支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必要时校长可邀请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党组织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学校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党政办公室(人事处)、教导处、德育处、教科室、教技室、总务安全保卫处等内设机构。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党支部纪律检查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专家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议和管理工作。各专业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由校长提出人选,提请学校党支部会议审定。各专业组织依照规程建设和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等组织的作用。
学校基层党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学校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聘请律师作为学校法律顾问。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就涉及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校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要及时行动开展救助,应细化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流程,明确校方、教师和学生各自担负责任的界限。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工作组、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每个年级工作组配备1名管理人员,负责本年级的德育、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负责年级内教务工作、教师考勤与课务协调等。
教研组长协助教导处,组织教师进行学科教学计划制定,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样本研修,贯彻落实学科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并做好质量检测。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编制符合自己学校特点的课程方案,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注重教育教学效果,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九条 平等对待每位学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按就近免费入学原则,落实招生入学方案。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实行均衡编班,控制班容量,关注差异教育,重视个别辅导。建立资源教室,配备专职教师,满足适龄残疾儿童学习需求。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上足上好语文、数学、法制与道德、音乐、美术、科学、外语、劳动与技术、信息技术等课程。按规定使用经审查通过的教科书,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和学习用品,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改革考试制度,严格控制考试次数。语文、数学、英语只进行期末一次考试,其他学科实行学期综合考评制。全面实行等级制记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
严格控制作业量。学校和班主作负责控制和调节学生每日的课外作业量,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回家作业,三、四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控制在半小时以内,五、六年级控制在一小时以内。严禁用增加作业量的方式惩罚学生。
落实《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确保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每年举行一次校运会,积极开展体育活动。定期开展学生体检或体质健康监测,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将学生参加体育活动及体质体能健康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执行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手续程序。严肃对待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 建立基于过程的学校教学质量保障机制,统筹课程、教材、教学、评价等环节,主动收集学生反馈意见,及时改进教学。
引导教师创新课程实施方式,营造良好的课堂教学氛围,采取启发式、讨论式、合作式等多种教学方式,因材施教,提高学生参与课堂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培养学生良好的思维品质和终身学习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健全教育科研管理观念体系与制度体系,建立学习型组织, 以 “科研先行”、“以人为本”、“知识共享”的观念为基础,引导教师通过教育科研对自己的思想观念等进行反思,不断学习新的教育理念和知识, 以各项制度的规范性和约束性为保障,实现学校教育科研工作的有序、高效的运转。
规范科研管理流程。以共享平台为基础,围绕课题研究流程管理,辅之以科研队伍和科研机构的建设,构建科研管理体系。充分发挥课题申报阶段、立项开题阶段、研究阶段、结题评价阶段和成果推广阶段的辐射作用,实现对研究对象或研究成果的获取、分享、整合、创新、评测、传播、应用。
完善科研管理机构,做好科研管理机构保障。健全学校科研管理制度,结合科研过程开展教师培训,把提高教师的科研能力纳入教师培训规划。通过组织进修培训、专家讲座、开展各种教研活动等方式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工作能力,加强教师对现代教育理论和科研方法等方面的学习了解教师的科研需求。设立学校科研评审委员会,协同教科室承担校级课题的申报、立项、论证和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等工作。
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鼓励教师著书立说,为教师专业发展搭建平台。
学校建立信息技术组,负责全校信息技术发展规划、软硬件设施设备的添加指导和教师培训。学校以“智慧校园”建设为核心,逐步完善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现代化设施设备的管理,优化使用方法,提高使用效率。整合利用各类教育管理服务平台,建立较为完善的教育信息化管理和服务体系,不断提升教育教学的现代化水平。建立科学、丰富的教育教学资源库,高质量普及现货教育技术培训,努力培养一支掌握现代教育理论和教育信息技术的师资队伍。从硬件、软件、师资等方面着手,扎扎实实推进学校信息化管理,促进学校教育观念、教育模式的现代化。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生态德育管理。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根据小学生身心特点,坚持“低重心”原则,以“十好少年”“十个不”等活动为载体,重点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学习习惯。
学校开展形式多样的综合实践活动,积极引导学生了解社会、感受生活,努力培养阳光自信、勇于担当、善于合作、富有个性、身心健康的优秀学生。
学校建立心理咨询室,建立特殊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同时,自编校本教材,将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化,开设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程和青春期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发展,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学校每年举行一次艺术节,面向全体学生组织开展艺术活动,培养学生的艺术爱好,提高艺术素养。
学校每年举行一次科普宣传周活动, 开展科学讲堂、手工制作、小发明等科技创新比赛,培养学生动手动脑和科学创新思维,提升学生科学素养。
学校开设劳动教育课程,通过校内生态基地,积极参加各类劳技活动,培养学生动脑动手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综合素质。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学期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聘用专职校医,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实行校内禁烟。对教职工定期进行体检。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2.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3.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尊重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2.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5.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电子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学校对修完6年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发放小学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爱心助学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少先队大队和少代会,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鼓励学生参与校园自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对学生的处分要依法规范,遵循“最小侵害”原则,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可以申诉及其期限。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6.参加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7.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道德修养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七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九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868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即政府全额拨款。
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六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鼓励学校创新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的新模式、新方法。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出班级、年级、校级三级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应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应当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此外,应当为家长委员会的召开提供一定的条件。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通过“家校通”网络联系与教师上门家访等方式,加强家校联系。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三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并经昆山市教育局核准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报昆山市教育局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